【法问】
原标题:私家车“擅自”挣钱 发生保险赔不赔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电压表接法 !
我有一辆私家车,2020年在网约车平台进行了注册,之后,我有时候会开车在平台上电压表接法 。一日,我在完成一个订单运营后,自驾途中,与另一辆车相撞发生交通,我负全责。
在进行保险理赔时,我投保的保险以我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只同意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金,不同意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电压表接法 。
请问电压表接法 ,保险的这一理由合理吗?私家车成为网约车之后,在投保时还要告诉保险吗?
李先生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电压表接法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电压表接法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相比,使用频率显著上升,车辆的行驶环境也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变得更为复杂多样,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车辆发生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在保费费率的设置上也有明显差别电压表接法 。
您将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之后,其车辆性质与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且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发生电压表接法 。在未通知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款后,剩余部分应由您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益得到妥善维护电压表接法 。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情形,需及时通知保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免后续因保险拒赔而产生的理赔纠纷与经济损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 余周祺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